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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管理制度

唐山銀耐聯(lián)電子商務有限公司
電子商務交易平臺日常管理領導小組

組長:趙冬蓮
副組長:闕亞男
平臺(網站)信息發(fā)布審核:魏雨寶
平臺(網站)臺賬檔案管理:劉鳳金
平臺(網站)主體信用管理:黃少寧
平臺(網站)安全運維管理:景曉平

平臺日常管理領導小組工作職責

1、貫徹執(zhí)行《電子商務法》、《廣告法》各項要求,定 期開展相關法律法規(guī)培訓工作,保證平臺合法、合規(guī)經營;
2、負責監(jiān)督落實平臺售后服務和先行賠付管理工作;
3、負責監(jiān)督落實信用評價和信用管理工作;
4、負責定期通報和信息報表工作;
5、負責個人隱私保護和平臺數據安全管理工作。

唐山銀耐聯(lián)電子商務有限公司
日常管理章程

第一條為了保障電子商務各方主體的合法權益,規(guī)范電子商務行為,維護市場秩序,促進電子商務持續(xù)健康發(fā)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唐山銀耐聯(lián)電子商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我公司)旗下電子商務平臺的電子商務活動,適用本制度。
第三條電子商務經營者從事經營活動,應當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信的原則,遵守法律和商業(yè)道德,公平參與市場競爭,履行消費者權益保護、環(huán)境保護、知識產權保護、網絡安全與個人信息保護等方面的義務,承擔產品和服務質量責任,接受政府和社會的監(jiān)督。
第四條我公司按照本制度開展行業(yè)自律,建立健全行業(yè)規(guī)范,推動行業(yè)誠信建設,監(jiān)督、引導本行業(yè)經營者公平參與市場競爭。
第五條我公司作為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為平臺內經營者 在電子商務中為交易雙方提供網絡經營場所、交易撮合、信 息發(fā)布等服務
第六條平臺內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依法辦理市場主體登 記。
第七條平臺內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依法履行納稅義務,并 依法享受稅收優(yōu)惠。
第八條平臺內電子商務經營者通過平臺銷售工業(yè)品,依法 需要取得相關行政許可的,應當依法取得行政許可。
第九條平臺內電子商務經營者銷售不得銷售法律、行政法 規(guī)禁止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務。
第十條電子商務經營者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應當依法 出具紙質發(fā)票或者電子發(fā)票等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電子 發(fā)票與紙質發(fā)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條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在其首頁顯著位置,持續(xù)公 示營業(yè)執(zhí)照信息、與其經營業(yè)務有關的行政許可信息、屬于 依照本法第十條規(guī)定的不需要辦理市場主體登記情形等信 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鏈接標識。
第十二條電子商務經營者自行終止從事電子商務的,應當 提前三十日在首頁顯著位置持續(xù)公示有關信息。
第十三條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全面、真實、準確、及時地 披露商品或者服務信息,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電 子商務經營者不得以虛構交易、編造用戶評價等方式進行虛 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yè)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
第十四條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按照承諾或者與消費者約 定的方式、時限向消費者交付商品或者服務,并承擔商品運 輸中的風險和責任。但是,消費者另行選擇快遞物流服務提 供者的除外。
第十五條我公司作為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收集、使用的用 戶的企業(yè)信息及個人信息,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guī)有關個 人信息保護的規(guī)定。
第十六條我公司作為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收到用戶信息 查詢或者更正、刪除的申請的,應當在核實身份后及時提供 查詢或者更正、刪除用戶信息。用戶注銷的,電子商務經營 者應當立即刪除該用戶的信息;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 或者雙方約定保存的,依照其規(guī)定。
第十七條我公司作為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有義務依照法 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提供有關電子商務數據信息。有關主管 部門應當采取必要措施保護電子商務經營者提供的數據信 息的安全,并對其中的個人信息、隱私和商業(yè)秘密嚴格保密, 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十八條我公司作為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要求申請進入 平臺的企業(yè)提交其身份、地址、聯(lián)系方式、行政許可等真實 信息,進行核驗、登記,并定期核驗更新。
第十九條我公司作為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應當采取技術 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證其網絡安全、穩(wěn)定運行,防范網絡 違法犯罪活動,有效應對網絡安全事件,保障電子商務交易 安全,制定網絡安全事件應急預案,發(fā)生網絡安全事件時, 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采取相應的補救措施,并向有關主 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條我公司作為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應當記錄、保存 平臺上發(fā)布的商品和服務信息、交易信息,并確保信息的完 整性、保密性、可用性。商品和服務信息、交易信息保存時 間自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于三年;法律、行政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 的,依照其規(guī)定。
第二十一條我公司作為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應當遵循公 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制定平臺服務協(xié)議和交易規(guī)則,明 確進入和退出平臺、商品和服務質量保障、消費者權益保護、 個人信息保護等方面的權利和義務。
第二十二條我公司作為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制定了完善 的入駐協(xié)議和交易規(guī)則,并保證交易雙方能夠便利、完整地 閱覽和下載。
第二十三條我公司作為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修改平臺服 務協(xié)議和交易規(guī)則,會在首頁顯著位置公開征求意見,采取 合理措施確保有關各方能夠及時充分表達意見。修改內容應 當至少在實施前七日予以公示。 平臺內經營者不接受修改內容,要求退出平臺的,電子商務 平臺經營者不得阻止,并按照修改前的服務協(xié)議和交易規(guī)則 承擔相關責任。
第二十四條我公司作為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不得利用服 務協(xié)議、交易規(guī)則以及技術等手段,對平臺內經營者在平臺 內的交易、交易價格以及與其他經營者的交易等進行不合理 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條件,或者向平臺內經營者收取不合理 費用。
第二十七條我公司作為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為平臺上的 交易雙方提供電子合同訂立服務,電子商務當事人訂立和履 行合同,電子合同的訂立需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 等法律的規(guī)定。
第二十八條電子商務當事人使用自動信息系統(tǒng)訂立或者 履行合同的行為對使用該系統(tǒng)的當事人具有法律效力。 在電子商務中推定當事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但是, 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二十九條電子商務經營者發(fā)布的商品或者服務信息符 合要約條件的,用戶選擇該商品或者服務并提交訂單成功, 合同成立。當事人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電子商務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等方式約定消費者支付價 款后合同不成立;格式條款等含有該內容的,其內容無效。
第三十條我公司作為電子商務經營者,在平臺上應清晰、 全面、明確地告知用戶訂立合同的步驟、注意事項、下載方 法等事項,并保證用戶能夠便利、完整地閱覽和下載。并保 證用戶在提交訂單前可以更正輸入錯誤。
第三十一條合同標的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遞物流方式交 付的,收貨人簽收時間為交付時間。合同標的為提供服務的, 生成的電子憑證或者實物憑證中載明的時間為交付時間;前 述憑證沒有載明時間或者載明時間與實際提供服務時間不 一致的,實際提供服務的時間為交付時間。 合同標的為采用在線傳輸方式交付的,合同標的進入對方當 事人指定的特定系統(tǒng)并且能夠檢索識別的時間為交付時間。 合同當事人對交付方式、交付時間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三十二條電子商務當事人可以約定采用電子支付方式 支付價款。 我公司旗下的電商平臺,由中信銀行提供支付結算功能。中 信銀行作為電子支付服務提供者應確保電子支付指令的完 整性、一致性、可跟蹤稽核和不可篡改。并對用戶免費提供 對賬服務以及最近三年的交易記錄。
第三十三條電子支付服務提供者提供電子支付服務不符 合國家有關支付安全管理要求,造成用戶損失的,應當承擔 賠償責任。
第三十四條用戶在發(fā)出支付指令前,應當核對支付指令所 包含的金額、收款人等完整信息。 支付指令發(fā)生錯誤的,電子支付服務提供者應當及時查找原 因,并采取相關措施予以糾正。造成用戶損失的,電子支付 服務提供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能夠證明支付錯誤非自身 原因造成的除外。
第三十五條電子支付服務提供者完成電子支付后,應當及 時準確地向用戶提供符合約定方式的確認支付的信息。
第三十六條用戶應當妥善保管交易密碼、電子簽名數據等 安全工具。用戶發(fā)現(xiàn)安全工具遺失、被盜用或者未經授權的 支付的,應當及時通知電子支付服務提供者。 未經授權的支付造成的損失,由電子支付服務提供者承擔; 電子支付服務提供者能夠證明未經授權的支付是因用戶的 過錯造成的,不承擔責任。 電子支付服務提供者發(fā)現(xiàn)支付指令未經授權,或者收到用戶 支付指令未經授權的通知時,應當立即采取措施防止損失擴 大。電子支付服務提供者未及時采取措施導致?lián)p失擴大的, 對損失擴大部分承擔責任。
第三十七條我公司作為電子商務經營者建立了便捷、有效 的投訴、舉報機制,公開投訴、舉報方式等信息,及時受理 并處理投訴、舉報。
第三十八條電子商務爭議可以通過協(xié)商和解,請求消費者 組織、行業(yè)協(xié)會或者其他依法成立的調解組織調解,向有關 部門投訴,提請仲裁,或者提起訴訟等方式解決。
第三十九條交易雙方在我公司旗下經營的電商平臺從事 電子商務活動發(fā)生爭議時,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應當積極協(xié) 助消費者維護合法權益。
第四十條在電子商務爭議處理中,我公司作為電子商務經 營者應當提供原始合同和交易記錄。
第四十一條我公司旗下運營的各電商平臺,交易雙方發(fā)生 爭議時,可在線提出異議處理,我公司將根據自愿原則,公 平、公正地解決當事人的爭議。
第四十二條本制度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唐山銀耐聯(lián)電子商務有限公司
平臺內電子商務經營者資格審查和信息公開制度

1、公司成立電子商務平臺日常管理領導小組,指定專 人負責進入平臺經營者的主體資格審查;
2、依照《電子商務法》對進入平臺經營的市場主體進 行工商注冊登記和經營許可資質進行審查,不具備電子商務 經營者條件的禁止進入交易平臺經營;
3、公司平臺自營業(yè)務和平臺內經營者開展的業(yè)務,以顯 著方式區(qū)分標記,容易讓消費者識別;
4、采取技術手段在平臺內經營者店鋪首頁顯著位置展示 營業(yè)執(zhí)照或電子營業(yè)執(zhí)照鏈接標識,以及經營許可證信息;
5、《電子商務法》及其他法律規(guī)定免于工商注冊登記的 自然人進入平臺經營在首頁顯著位置標明實名認證信息;
6、建立進入平臺內經營者資格管理登記臺賬和檔案,并 依法保證信息完整,合法有效;積極建立電子臺賬和檔案并 自進入平臺交易之日起保存兩年以上;
7、對依法申請進入平臺經營且未辦理工商營業(yè)登記的, 提供便利條件和技術、信息服務;
8、公司負責進入平臺資格的工作人員要對申請進入平臺 的經營者進行《電子商務法》等法律法規(guī)的宣傳教育,不得 徇私舞弊為進入平臺經營的電子商務經營者提供虛假主體 信息;
9、所有進入平臺內的經營者應當與公司簽訂協(xié)議并履行 告知義務,規(guī)定進入平臺內的經營者依法誠信經營,不得弄 虛作假、發(fā)布虛假信息誤導消費者或銷售偽劣商品,對自行 發(fā)布的商品信息和有關經營行為負責;
10、公司負責進入平臺資格的工作人員要定期審查平臺 內電子商務經營者的主體信息變動情況,及時提醒主體公開 信息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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